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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1前受聘公務員須4周內簽聲明宣誓 忽略或拒絕者可被終止聘用 (17:00)

公務員事務局今(15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通告,公布為2020年7月1日前受聘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要求。發言人稱,去年7月1日前受聘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四周內簽妥及交回聲明。受聘擔任如部門首長等高級職位公務員須宣誓。

發言人續稱,誓言或聲明內容只是反映所有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局方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公務員遵從宣誓或簽署聲明,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及交回聲明,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既有機制終止聘用。

公務員事務局於去年10月12日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至此日期間入職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他們全部已在去年10月底前簽妥聲明。對於去年10月12日後收到聘書者,獲聘任條件之一是須簽署聲明,並交回已簽妥聲明。去年7月1日至今入職並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共逾4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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