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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生非法集結管伸縮棍罪成還押候判 求情稱無暴力官斥「有就係暴動」 (14:22)

16歲中五學生於前年12月初,在土瓜灣涉伙同他人塗鴉一架九巴的擋風玻璃,並管有一支伸縮鋼棒,他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但否認刑事毁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刑事毁壞罪不成立,被告須還押至本月28日判刑,其間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求情時指出,案中沒暴力事件發生,歷時只有兩分鐘,惟鄭官斥「你唔係第一個人講,如果有呢?有嘅時候就係暴動,點能夠成為有力嘅求情因素呢?」

控罪指稱,被告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至馬頭圍道參與非法集結,伙同至少兩男一女刑毁一輛巴士擋風玻璃,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鋼棒。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積極參與運動項目,為排球校隊和南華會排球隊成員,對運動充滿熱誠,將來打算成為體育教師和排球教練回饋社會。被告兩度獲社會福利署頒發義工金嘉許狀,品性良好,對事件深感後悔,亦對受影響的人致歉。數名旁聽者聞裁決後,一度拭淚。

鄭官表示,涉事巴士行車記錄儀清楚拍到多人向該巴士擋風玻璃噴漆,被告沒有親身參與,他承認只將兩個雪糕筒放出馬路,認為被告是「一心以雜物堵路」,未必是以損壞財產的方式參與行動,故刑事毁壞罪不成立。

鄭官續稱,不過被告當日帶備黑色外套和波鞋以更換校服,亦懂得在堵路時蒙面,顯然是小心行事和準備充足,不接受他當時對同學將不知名物品放進他袋中不聞不問,認為他必然知道該物品是伸縮鋼棒,並在有需要時使用,加上該物品在近距離使用可傷人,最終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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