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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上訴庭裁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換地建丁屋合憲 (17:25)

【17:25更新】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郭卓堅及呂志恆,以至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而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同樣合憲。

發展局發言人對裁決表示歡迎,政府會繼續執行小型屋宇政策。至於較早前因原訟法庭判決而暫停接收及處理的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請,局方將研究上訴庭的判辭,再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這兩類申請。

是次上訴爭議在《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之下,法庭如何定義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以及在1898年之前,新界原居民取地建屋時有何權利,法庭應否追溯有關「傳統」及如何應用至丁屋政策之中。

政府及鄉議局早前陳辭時分別指出,即使社會有任何改變,《基本法》仍確立了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這些權益理應在條例及政策等地方看見,因此若新界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建屋合憲,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亦應合乎傳統權益及合憲,並非如申請方所說《基本法》作為「具靈活性的文書」,就可用帶歧視性質的理由削走丁權。

申請人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只屬英殖政府改善新界原居民居住環境衛生的過渡政策,無傳統歷史可追溯,形容政府及鄉議局一方將其當成傳統權益屬「荒謬」及「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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