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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助理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還押候判 (20:15)

前年10月21日,即7.21元朗白衣人襲擊途人事件3個月後,網民再發起靜坐行動,其後演變警民衝突。24歲區議員助理被指,向追捕一黑衣女子的警員投擲水樽並管有激光筆,被控阻礙公職人員、抗拒公職人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他早前不認罪,案件今(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雅忻裁定被告阻礙公職人員罪成,其餘兩項罪名不成立,還押至本月26日判刑,其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李梓豪(24歲)原本三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阻礙及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及管有一支激光筆。

梁官在裁決時指出,當時督察正追捕一名可疑黑衣女子,片段顯示被告曾向警員擲水樽,當督察捉住女子背包後,李梓豪上前妨礙追捕,女子最終成功逃脫,故裁定阻礙公職人員罪成。

就抗拒公職人員罪,梁官指出,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沒有明顯掙扎動作,認為兩名作供警員有誇大,又稱即使被告過程中可能有用力,惟時間只有數秒,且被多人壓在地上,身體有本能反應是可以理解,並不構成抗拒行為,最終裁定無罪。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梁官指出,被告其後被警員反轉後,心口向下近地面時出現2秒綠光,但激光筆按鈕位置在筆芯旁邊,輕易按壓便能發出光束,而當時被告正是被警員按住並打側身,加上當時有多人正在跑,或許激光筆本身就在地上,因此無法推論被告當時右手握着或管有激光筆,基於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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