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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區議員、選委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 按國安法宣誓【短片】 (12:01)

林鄭月娥:區議員、選委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 按國安法宣誓(政府新聞處片段 剪接:陳嘉敏)

特首林鄭月娥今(12日)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稱,區議員是一種在政治體制裏無政權但重要的組織,選舉委員會委員更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故他們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按《港區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第104條就公職人員宣誓的範圍較狹窄,《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宣誓要求則較闊,但本港法律就「公職人員」的解釋不同,有闊有窄,當局正清晰釐定何謂「公職人員」。

她續說,有關法律的修訂工作,將在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工作裏進行,她希望盡快把修訂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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