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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理大哈薩克生涉圖點燃、扔汽油彈 企圖縱火罪不成立 (11:00)

獲全額獎學金來港升學的19歲哈薩克籍學生,涉於前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在油麻地企圖點燃和向警方扔汽油彈。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今(11日)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名不成立。

被告Nukpi Abilkaiyr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縱火。控方早前透露,被告同年8月從哈薩克到港讀書,案發時為香港浸會大學一年級學生。

法官沈小民在判辭指出,署理警長嚴偉倫最初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而非企圖縱火罪。

控方指稱,被告嘗試用打火機點燃汽油彈,警員及後在被告背包內找到一枚橙色打火機的說法,沈官指出,控方沒指控被告曾使用該橙色打火機,當日現場亦沒任何人嘗試尋回被告用作點燃汽油彈的打火機。沈官認為,嚴偉倫理應知道打火機和汽油彈均為相關證據,應撿取作證物,但本案既沒證據顯示他嘗試尋回該打火機,他當日處理被告的40多分鐘期間,亦沒要求同僚幫忙尋找,至審訊前兩天才透過書面解釋為何當日不在現場尋回打火機。

辯方稱當日有示威者將汽油彈傳給被告,被告接過汽油彈便遭制服的說法,沈官表示,雖然法庭不視上述說法為證據,但相關說法為法庭提供另一考慮角度,「假如被告人當時只是手持汽油彈,亦即沒有打火機,這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他就顯得合乎情理」。

至於供稱在警署內發現被告背包有一枚橙色打火機的警員10518,沈官認為其說法與嚴偉倫的證供相互牴觸,甚至與自己的書面供辭內容不一致,故無法肯定應相信哪位證人,以及如何看待有關橙色打火機的證據。沈官表示,法庭不能肯定事情的始末是否如兩名警員所形容的一樣,故裁定控方未能按既定標準證明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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