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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涉攜激光筆控公眾地方管武器 辯方質疑警供辭無提及有光束照防線 (17:30)

前年11月2日市民在港島發起反修例活動,男文員涉在灣仔攜有一支激光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作供的高級督察稱,當晚見有光束照向警方防線,惟辯方質疑高級督察供辭無提及有關,到庭上才指出。

被告冼詠倫(33歲),報稱文員,控罪指稱他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北海中心外,攜有一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高級督察徐駿耀供稱,當晚9時許在灣仔前往銅鑼灣一帶時,見有光束照向警方防線。辯方盤問時質疑,為何徐駿耀在供辭沒有提及,在庭上才指出此事,徐駿耀稱供辭只概括當晚發生的事,但不同意事件沒有發生。

警員陳旭坤(譯音)作供時指出,當日隸屬總區應變大隊特別戰術小隊S隊,即速龍小隊,晚上9時許接報往軒尼詩道作拘捕行動,跑至北海中心外時,見被告向他迎面跑來,見到他時轉身跑往旁邊後巷。陳旭坤從後捉住被告,並「制定」被告,被告掙扎,二人倒地,陳旭坤的同袍上前協助,並為被告鎖上黑色索帶,陳旭坤其後宣布以非法集結和違反《禁蒙面法》作出拘捕。辯方要求陳旭坤解釋何謂「制定」,他回應稱被告嘗試揈開他的手,被制服在地上後才停止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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