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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博士生藏噴漆罪成囚14日緩刑兩年 官:無證據顯示與示威有關 (20:30)

前年9月15日巿民發起國際民主日遊行,自稱為中大法律系博士生的33歲男子涉在中環保管兩樽噴漆,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名成立,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黃雅茵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管有噴漆與示威有關,所以法庭不會將本案與其他示威案的判刑相提並論,判被告監禁14天、緩刑兩年。

被告王康栢報稱學生,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中交界行人隧道的一支燈柱附近,保管兩樽噴漆。

被告稱控罪「北韓這種極權國家才有」

被告今日沒有聘用律師,自行求情,冀裁判官「好心憐憫下我」。被告自稱當時打算前往凌霄閣「鋸扒」,手上持有「以為可以飲用的噴漆」,無意損壞牆壁。被告又稱,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是「北韓(朝鮮)這種極權國家才有的罪名」,認為定罪有違公義。

裁判官黃雅茵聽畢求情表示,警員供稱從中區警署趕到案發地點,與示威現場有一定距離,無證據證明本案與示威有關,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打算在牆上塗鴉什麼文字或內容,最終判被告監禁14天、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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