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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截取通訊毋須法院手令 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無權檢視執法機構涉國安法行動 (13:47)

在《港區國安法》下,國安處的警員只需由特首批准,便可對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有別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執法機構需先申請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的做法。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今日(4日)就「2019周年報告」舉行簡介會,專員石輝表示,他無權監察或檢視負責執法機構就涉及國安法的截取通訊行為,故不便作任何評論。

石輝指出,假如專員要處理涉國安法的截取通訊行為,工作量可能會太大,但他樂意與相關執法機構分享經驗。

目前手機通訊軟件WhatsApp或telegram不受條例監管,對於是否有需要修例,石輝表示,港府和保安局會持續留意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包括在內。

周年報告顯示,全年共批出1335項授權申請,當中有16宗違規或事故,大多涉及人為疏忽和警覺不足,不涉及用心不良,其中一人因屢次犯錯,被解除截取監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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