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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遭3警虐打入稟民事索償 申律政司長為被告之一獲批 (16:00)

3名警員於2019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虐打被捕的六旬醉翁,被裁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分別判囚17至32個月。遭虐打的六旬漢早前入稟區域法院,以民事訴訟向3名警趴員索償,案件今(31日)在區院再提訊。原告一方指出,鑑於3警早前已被定罪及判刑,申請將律政司長列為被告,獲聆案官接納。

案件押後至明年5月28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原告為鍾志華,3名被告依次為歐國偉、鄧文謙及林易昇。原告一方稱,3名被告較早前已在相關的刑事案件中被定罪及判囚,鑑於被告案發時受僱於警務處,其僱主或要對被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故申請將律政司長加入成為本案第4被告。在律政司一方不反對下,聆案官批准原告申請。

入稟狀指出,3名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紊亂病房7A房內,對原告施用不合法武力導致他受傷,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市民免受酷刑對待的權利,就上述損失追討賠償,但沒有列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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