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更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12月31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黎智英今早10時前抵達法庭;法院外有多名市民輪候進入法庭聽審。法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終院下午裁定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的申請,以及臨時扣留命令,黎智英須暫時再度還押,並排期至明年2月1日進行上訴正審。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荔枝角收押所。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以及常任法官李義審理。
律政司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兩條法律觀點問題,包括:高等法院原訟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J條「拒絕保釋或保釋條件的覆核」的條文,批准一名被告保釋,上述決定是否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b)條所指的「最終決定」;以及《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正確演繹是什麼。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假如法庭就相關問題批出上訴許可,律政司將要求法庭進行正式聆訊前,批出臨時扣留命令(interim detention order),先將黎智英關押。
就法庭處理國安法被告保釋的情況,周天行指出,國安法第42條表明,法庭處理覊押等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安的案件公正和及時辦理,以及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認為條文的字面意思已顯著削弱「假定保釋(presumption of bail)」的原則,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案」中裁定第42條的影響只是「虛有其表」的說法出錯,他亦不應視頒下保釋條件為降低被告潛逃和再犯風險的做法。
周天行形容,本案控罪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與謀殺和叛國罪屬同一種類,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而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的利益,「單是一次的潛逃,或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任何人均無法承擔」,認為法庭按第42條處理國安法被告的保釋時,應以更嚴格的條件作出審視。
黎智英(73歲)被控欺詐及《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獲准以1000萬元保釋金、3人作出共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向警方報到3次,以及除了到警署報到和出席法庭聆訊外,其餘時間不得離開住所的條件保釋。
他同時須承諾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作出任何可能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組織、機構或個別人等,向中國或香港特區制裁或敵對行動,即不得與任何政府官員會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不得在社交媒體發帖、信息或留言,以及不得透過紙本或網絡發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