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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涉8.31管彈弓激光筆等判囚 今上訴高院官押後裁決 (15:25)

去年8月31日的太子站事件,33歲文員涉在站內攜帶彈弓、螺絲帽和激光筆等被捕,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被判囚12個月和罰款5000元。被告今(30日)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下裁決,同時拒絕被告保釋。

鍾日祺(33歲)被控去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月台管有彈弓、48粒螺絲帽、激光筆,以及無牌管有對講機。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基於上訴人攜有能夠傷人的物品,同時身處一定人流的港鐵站,而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傷人,質疑相關邏輯有誤。上訴方又認為,負責檢驗激光筆的專家並非醫學方面的專家,卻就涉案激光筆的傷人威力提出意見,質疑專家的說法只是單從文獻內容中「搬字過紙」。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出,警方曾檢驗涉案彈弓,惟彈弓試射一次後隨即折斷,認為彈弓的殺傷力有限,惟裁判官判刑時未有考慮有關情況。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專家當時根據國際標準評估涉案激光筆的威力,裁判官亦已作出詳細的分析,甚至沒將當日太子站的打鬥情況列入考慮,亦表明不認同上訴人因站內的打鬥情況而到場,認為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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