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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盜用信用卡買iPhone判囚5個月 官:如不作阻嚇性刑罰 公眾會以為小事 (14:14)

一名休班警員涉於去年10月在太古城中心偷取一張信用卡後,即日消費逾2.5萬元,包括兩部iPhone 11手機,他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今(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張志偉稱,現時信用卡詐騙案十分普遍,如不作出具阻嚇性刑罰,會令公眾誤以為是小事,最終判被告即時監禁5個月。

被告李卓軒(28歲),報稱警察,兩控罪指稱,他於去年10月14日,在香港太古城中心5樓MOViE MOViE Cityplaza偷竊一張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行、屬於黃文浩的信用卡。此外,被告同日於銅鑼灣希慎廣場地下Apple Store,以欺騙手段使用該信用卡,不誠實地取得及意圖永久地剝奪該Apple Store價值24,998元的財產。

張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在被捕後和在庭上都坦白認罪,相信他是真心後悔,因一時貪心和經濟問題而犯罪,惟現時信用卡非常容易使用,小額交易亦不需卡主簽名,如不作出具阻嚇性刑罰,會給公眾錯誤訊息,誤以為本案是小事,加上兩部iPhone 11手機涉款大,被告購買後亦即時轉售圖利,犯案原因沒特別情況,故須考慮監禁的刑罰。

張官續稱,就盜竊罪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分別以3個月和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和付清涉款全數後,刑期分別減至1個月和5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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