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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辱國旗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16:28)

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5月14日留守立法會示威區抗議修訂《逃犯條例》,其間涉與他人爭奪一支屬「保衛香港運動」的中國國旗,並向上拋走國旗,裁定侮辱國旗罪及非法集結罪罪成,今(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4個月。

學生鍾翰林(19歲)被控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公眾活動區,聯同其他不知名者,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並在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決稱,被告將國旗連同旗杆扯下,及後拿着國旗及斷杆跑開,先屈膝折斷旗杆,再跳起拋走國旗,故裁定被告有意玷污及侮辱國旗;至於被告在搶得國旗前,曾聯同一名橙衣男子與一名戴太陽帽女子爭奪國旗,認為3人爭國旗有共同目的,使人擔心社會秩序及安寧遭擾亂,裁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官:被告抛走國旗行為具侮辱性

針對侮辱國旗罪,黃官表示立法會當日舉行修訂《逃犯條例》會議,不少人在案發地點示威,被告主動伸手扯斷旗杆上的國旗,又跑到空曠地方抛走國旗,讓更多人看見其動作,行為具相當侮辱性。黃官指出,被告搶去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國旗,加重案情嚴重性,不過事發時間不長,而且被告無預謀,認為本案比起「羅敏聰侮辱國旗案」的情節輕微。

至於非法集結罪,黃官表示被告伙同另外兩人搶奪國旗,涉及集結規模較小,亦無證據顯示他們有預謀犯案。黃官形容當日的暴力程度不算輕微,惟現場無人受傷,只有旗杆被截斷,而且便衣警和保安沒有制止事件,故比起同類案件,本案構成的威脅不算高。

官:非法集結罪影響深遠不容忽視

黃官提及,判刑另一考慮為「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在國旗被搶後作出激烈回應,更有人用旗杆打示威者。黃官最終分別以監禁3個月為兩罪的量刑起點,由於非法集結罪「影響更深遠,引致的暴力不容忽視」,僅將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4個月。

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人的求情信,指出被告從小父母離異,經常搬家,但他仍會定期探望母親,以及照顧有中度弱智和自閉的胞弟,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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