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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港島暴動案首被告罪成 官:只帶小量繃帶難接納辯稱急救員 按裝備、逃走及伙伴襲警推論曾參與暴動 (13:15)

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經審訊後,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首被告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其餘被告罪脫。法官姚勳智在裁決中指出,從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錄影片段來看,現場確實發生了一場暴動,而控方主要依賴3個基礎控告各被告,即各人被捕時的位置、衣著與裝備,以及有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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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首被告陳佐豪,姚官指出,警方當晚開始推進不久,首被告與他人衝落珠城大廈之電梯逃走時,遭一名警員捉住,但緊貼首被告身後的伙伴,用長傘襲擊警員,以助首被告逃脫但失敗,而首被告當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穿黑衣褲鞋,並跌出一部只要駁回天線便可使用的無線電對講機。

姚官認為,首被告辯稱當日為急救員的說法難被接納,因為他的背囊內只有小量繃帶,並無其他急救裝備,就算辯方證人、東區區議員徐子見稱,首被告曾說當日要在示威現場做急救員,但事實是否如此,徐子見亦無法確認。因此,姚官按照首被告的被捕時間、位置、整全防衛的裝備、有逃走及他的伙伴襲警的情況,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首被告必然是曾參與暴動的人;而首被告亦沒有對講機牌照,故裁定他兩罪罪成。

至於其他被告,姚官指出,雖然金君卿、劉宇軒及許智銳均穿黑衫,與很多參與暴動的人相似,出現和被捕的地點亦與暴動的時間或距離相近,可是金君卿確曾向着警方方向跑,劉宇軒折返原點,許智銳更不知在人群中何處出現;而郭美均雖有逃跑及身穿類似暴動者的裝束,但證供上難以肯定她曾參與。

姚官續稱,陳子揚及鄒咏霖的外表裝束與暴動者不相似,況且他們被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後有一段頗長、約20分鐘的時差,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論他們必曾或可能參與暴動。基於上述原因,姚官裁定第二至第七被告暴動罪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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