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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涉攜戰術筆摺刀圖作非法用途脫罪 官:沒證據被告意圖傷人 (18:43)

今年年初一(1月25日)有市民於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旺角大衝突。一名案發時16歲男生,涉於當晚被截停,並被搜出帶有針狀物的金屬筆及摺刀,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今(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指出,涉案兩件物品雖可用作傷人,但沒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以傷人,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現年為17歲中五學生,控罪指稱他於今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一支14厘米長的黑色戰術筆、一把10厘米長的摺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劉官裁決時指出,涉案金屬筆堅硬、有重量,有一支金屬粗針,而且摺刀刀鋒鋒利,認為兩件物品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對於被告稱當時是跟人群向旺角站E2出口跑,劉官質疑當時有更近的出口,為何未有盡快離開,但本案關鍵在於為何被告當時從北向南跑向E2出口。劉官稱,若當時彌敦道和山東界一帶有非法集結,被告不會從北向南,即朝警員佈防的方向跑,加上逃匿亦不一定是畏罪逃匿,因此裁定被告並非參與非法集結。

劉官續表示,年初一當晚有不少人在街上往來,亦有人戴口罩。被告被截停後,除沒回答拘捕警員的問題外,一直表現合作,其間沒叫示威口號和挑釁警員,亦沒手持示威標語和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捕前一直無取出和使用涉案物品,認為控方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作傷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決後,有旁聽者眼泛淚光,被告則上前與朋友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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