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男工人涉於去年9月2日用雷射筆5度照向警車,其後被搜出一支雷射筆,被控一項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案件今(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出,涉事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不一致,起初稱被告用激光筆「射向警車5次」,後稱「5次射向他的面和眼」,是極不尋常。裁判官對於他和另一警員拘捕和錄口供時,均無向被告指出有關指控,認為是難以置信,故認為兩人證供不可靠,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李遠發(26歲),原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激光筆。
控方申請充公涉事激光筆,惟屈官指出「本質上激光筆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故駁回申請。退庭後,庭內響起一片掌聲。
其他報道:19歲裝修工、23歲地盤工涉馬路擲物 非法集結罪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