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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男涉雷射筆照警署等罪 辯方稱被告不宜答辯 同案青年認罪還押候判 (13:50)

輕度智障的「發仔」李啟發及一名青年,涉於去年10月12日以雷射筆照射旺角警署,被控非法集結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透露,法庭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發仔」適合答辯,與辯方醫生的意見相反,要求展開聆訊處理。同案的21歲青年承認控罪,須還押至明年1月6日判刑,其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首被告陳立凱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餘下涉及《禁蒙面法》的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據首被告承認的案情指稱,過百名示威者案發當日下午4時起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首被告當晚9時以雷射筆照向警署,被截停時戴口罩蒙面。他在警誡下表示,當時以雷射筆瞄準警署的窗戶照射,「諗住引佢哋(警員)出嚟」。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與母親依賴綜援生活,現任職裝修工幫補家計。辯方透露他患強迫症,在智力測試被評為「邊緣智商」。裁判官表示無可避免要判監,首被告須還押候判。

至於次被告李啟發,辯方表示為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有啲困難」,加上辯方醫生認為被告的精神狀況不宜答辯,要求展開聆訊,傳召醫生作供。裁判官將其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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