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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逾7000萬佣金 高院裁于文鳳敗訴須付訟費 (14:42)

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于文鳳入稟要求賠償逾7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經歷10天審訊,周星馳與于文鳳先後出庭作供,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日(23日)頒下裁決,裁定于文鳳一方敗訴,駁回其入稟申請,于文鳳須支付全部訟費。

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庭外表示,周星馳感謝傳媒朋友的關注,他形容自己在案件中是被動角色,希望判決可讓事件從此劃上句號。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中開宗明義表示「一個口頭協議是毫無價值的(An oral agreement is not worth the paper it is written on)」,他認為這句話說明了口頭的說話內容有時是難以理解,而參與者未必想建立一個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就案中關鍵的口頭協議,于文鳳聲稱周星馳是在2002年聖誕前在電話中承諾她佣金分成,但法官認為其所述的內容含糊,未能清楚說明日期;再者,于文鳳聲稱對話是以英語進行,但她亦同時表示周星馳不擅長英語,法官認為于文鳳的說法不太可靠,不接納其證供。相反,法官考慮到兩人的對話只是情侶之間每天閒聊的其中一部分,認為周星馳的「禮物」的說法合理。

法官又指出,即使于文鳳多年來無間斷索取分成,並最終在2007年獲得周星馳所給她的10%投資利潤,但于文鳳的舉動只能說明她想索取一份遲來禮物,而這亦解釋了為何沒有人將協議寫下來。

法官續稱,聲稱協議中于文鳳能獲得分成,但不需承擔損失,做法明顯違反商業性質,加上兩人根本沒有實質對投資分成的各個細節作討論,總結兩人之間不存在口頭協議,于文鳳所得的分成只是禮物,雙方亦沒有意圖建立具法律效力的關係。

據庭上證供,于文鳳要求追討周星馳數個投資項目利潤10%佣金,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大埔豪宅「比華利山」3個單位連5個車位,以及周星馳旗下投資基金等項目,涉款逾7000萬元。

于文鳳一方稱,兩人既是戀人亦是商業伙伴,周星馳曾口頭協議將投資利潤10%作佣金分給她。周星馳一方則指,兩人只是戀人,強調有關「佣金」之說只是情話,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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