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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示威現場攜噴漆 非法集結管物品圖毁財產罪成還押下月判刑 (13:05)

去年除夕夜,有市民在各區發起「攬炒元旦」倒數活動,其中在旺角,20歲理大生涉手持剪鉗,在行車路上與他人聚集,並遭警方在背包中搜出兩罐噴漆,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罪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則脫罪。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判刑,待被告的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的報告完成,其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蔡頌希(20歲)為理工大學物理治療系三年級學生,他被控於去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管有一把剪鉗,以及保管兩枝噴漆。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身穿黑衣的被告在案發現場與約30人在行車路上聚集,利用自己的身軀堵路,當時正值社會事件的高峰,被告作為正常成年人,必然知道堵路會引起途人、司機等不便,甚至激起他人不滿而導致騷亂,繼而引來警方驅散,或令社會安寧受破壞,風險很大,但被告仍不合理地罔顧後果行事,故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稱現場附近有人塗鴉 官裁被告攜噴漆唯一可能為塗鴉

施官續稱,警方除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兩罐噴漆,被告當時另攜帶「V煞」面具、泳鏡、防毒面罩等物品,認為被告是為參與示威「有備而來」,而附近亦有他人塗鴉,因此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攜帶噴漆,唯一可能是為塗鴉表達訴求,因此裁定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亦罪成。

至於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施官指出被告只是手持剪鉗站在非法集結的現場,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用該鉗束縛或侵害他人,被告更不可能在當時用鉗侵入住宅,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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