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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稱警妨礙採訪提覆核 高院裁敗訴 (11:15)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警方未能配合、甚至妨礙傳媒採訪,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21日)頒下判辭,裁定記協敗訴。

案件今年4月在高院聆訊。記協一方表示,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形容警方以強光照射記者的攝錄工具、用粗言辱罵記者等,已對記者的採訪工作構成阻礙。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一方則表示,新聞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同樣有限制,記者面對刑責時,不會單憑記者身分而享有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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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在判辭表示,記協一方提出13名記者被警員阻礙採訪或粗暴對待的指控,涉及的範圍甚廣,記協要求法庭應視之為「假定事實」(assumed facts)作裁決,但法庭尚未審視進一步解釋及證據,只能作表面裁斷,無法肯定肇事警員有否違法。周官又稱,記協一方反映警察屢次對記者用武,當中涉及事實爭議,事主一般可以民事入稟追討,司法覆核並非處理爭議的合適程序。

周官強調,判辭不應被解讀為法庭裁定警方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警方有否在相關事件違法,需待民事訴訟的全面調查才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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