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居劏房的無業漢去年遭業主逼遷,臨走時趁女鄰居如廁後,尾隨女鄰居至房間並推倒她在牀上企圖強姦,其間向她表白,聲言從未交女友或嫖妓,並遭人嘲笑與女鄰居相處5年仍未與她上牀,反問女鄰居為何不肯性交。女鄰居腳踢被告私處脫險,聽見他訴說慘況後贈他200元,事後報警。被告早前承認企圖強姦罪,今(18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34個月。
被告黎育民(50歲)承認於去年9月18日企圖強姦女子X(38歲)。辯方求情稱,被告暗戀X良久,想與她有親密接觸才一時衝動犯案;精神科報告稱被告自尊心低落,未能控制性衝動,但沒有迹象顯示他心理變態。
法官判刑時表示,案發時若非事主勇敢掙扎,冷靜說服被告,被告很可能繼續犯案。事主的心理報告指出,她事後有持續的情緒困擾及創傷後壓力,不斷發惡夢且高度焦慮,須接受心理治療。法官考慮到事主的創傷情況,以及精神科報告認為被告的重犯機會屬中上,遂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3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