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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衣男拒捕罪上訴被駁回 繼續服刑 (15:04)

去年9月15日北角衝突,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青年涉持自拍鋁棒襲擊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及後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10個月,早前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稱警員當時揮棍打頭致他後腦有裂傷,使用了非法武力。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8日)駁回上訴,上訴人繼續服刑。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中指出,她多次觀看涉案片段後,不認同上訴一方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其頭部傷勢,便全盤接納作供的4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稱片段中未有顯示警員曾揮棍擊打上訴人的頭部,雖然醫療報告指出上訴人的頭部有一個長5厘米的線形裂傷,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如何受傷,亦無證據證明該傷勢與被警棍擊打脗合。

法官續稱,裁判官有權在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警員證供,即頭部傷勢亦非因被警棍擊打而造成。法官又提到,上訴方在原審時已經質疑警員使用不當武力,但辯方當時沒有向任何警員指出上訴人遭警棍擊打頭部受傷,反而在上訴時才提出,前後的立場不同,是有不公平的情況。

就上訴方質疑裁判官在沒有證據基礎下猜測傷勢由上訴人自己造成,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確作出非常激烈的抗拒,他曾不止一次跌倒,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未能道出他如何受傷是可以理解,而裁判官判斷上訴人是在混亂中令自己頭破血流,屬合理推斷,並非猜測,總結拒捕的定罪並無不妥之處。

上訴人為陳以晉,早前承認襲擊督察馬智聖及管有一支伸縮鋁棒,但否認抗拒警員莫淯麟,受審後於今年6月底被裁定罪成。其代表律師早前透露,若上訴不成功,陳以晉將於12月31日刑滿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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