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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劉家棟阻差定罪上訴 押後至明年2月23日裁決 (14:51)

註冊社工劉家棟去年7月27日在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調停,其間涉以身體擋在警員長盾前。他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即時監禁一年,他其後向高等法院取得保釋等候上訴。其上訴案今(18日)在高院審理,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至明年2月23日。

劉家棟(現年24歲)被控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阻礙警員陳沛杰執行職務。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經審訊後,裁定劉家棟罪名成立,判監一年,同時拒絕其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劉家棟6日後向高院取得保釋,並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由法官黃崇厚審理。

上訴方:涉事警繞過劉家棟續推進

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劉家棟一直舉高雙手和手持社工證件,以謙卑態度勸喻警方,以避免暴力事件發生,「(劉)一路退一路鞠躬,一直講『退緊』……並非要求,而係懇求警方畀後面啲人退」,涉事警員其後亦只是繞過他,繼續向前推進,籲法庭從常理考慮有關行為是否構成阻撓,有關條例的立法原意又是否為懲罰該些行為。

黃官表示,警方負責主導執法方式,被告的行為的確構成阻礙,「只係係咪到犯法程度」。上訴方認為,警方當日沒正當執行職務、劉家棟當時真誠相信警方沒正當執行職務,或他有意避免他人受傷和緩和事件,均屬本案的合法辯解。

答辯方:劉家棟站在警推進位置 有意阻礙

答辯方形容,劉家棟當時站在警方推進的位置,其後更進入警方的陣勢內,故警方只可將他制服,認為劉家棟有意拖慢和阻礙警方推進。

答辯方認為,上訴方忽略警方除有責任驅散,亦有責任拘捕犯案者,劉家棟的所有理由均不能視為合法辯解,又認為法庭可採納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涉非法集結的案例。上訴方回應稱,劉家棟在本案沒參與非法集結,籲法庭不要參考相關判刑原則,而黃之鋒即使被指積極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亦只判他監禁6個月,認為本案的刑期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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