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4日晚上有人在屯門市中心附近示威堵路,途經的士司機下車沿路清理路障,卻遭另一同行阻止及襲擊至手部骨折,施襲者早前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成立,被判囚一年,今(17日)到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聽畢訴訟雙方陳辭,即時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但批准減刑至囚9個月,有關裁決理由押後頒布。
上訴人李護良(56歲),已服刑逾5個月,案發時與49歲事主均為的士司機。上訴一方陳辭時指出,上訴人案發時揮拳打向事主,事主當時用手抵擋,致傷及舊患,手骨骨折,但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念作出事實裁斷,認為定罪不穩妥。
上訴一方又指出,上訴人無想過一拳打中事主舊患,令事主骨折,希望法官批准判刑上訴得直,即時獲釋。惟律政司一方反駁,涉案控罪元素只需證明犯案者預見有關行為構成某些傷勢,即使輕微傷勢,已足以構成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