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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永業瀆職罪上訴 法庭押後裁決 (18:57)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於2004年購買豪宅時收受「賭王」姨仔陳婉玉51萬元「甜頭」以支付臨時訂金,其後擅用職權優待她轄下的航空公司;馮永業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9個月,目前已完成服刑。他今(10日)就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布裁決。

馮永業繼續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謝華淵引述終審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的判辭表示,當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涉貪,控方有責任提供交替的檢控基礎,交代被告不涉賄賂的情況下,行為有何失當情況。他認為,原審法官同時擅自偏離控方案情,裁定馮永業因「貪念」而接受利益。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一名公務員收受款項後不作披露,甚至在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繼續執行職務,有關情況必然構成失當。

楊官指出,辯方在原審階段沒爭議涉案行為不妥當,只爭議馮永業案發時不知道陳婉玉屬港聯董事的身分;而「女友畀錢」的行為本身沒不當之處,但馮永業當時身為副秘書長,甚至負責處理航空事務,其決定對港聯的影響有多大「普通人都諗到」。

上訴方另指出,原審法官裁定馮永業於2003年的飯局已知悉陳婉玉的身分屬「完全錯誤」。惟楊官指出,陳婉玉當日與時任港聯行政總裁謝天賜出席飯局,質疑謝天賜「唔通帶啲阿貓阿狗去咩」,認為他有意向馮永業介紹公司的重要人物。法官彭寶琴亦質疑,就算馮永業只知道陳婉玉為港聯會計,此事「本身都響警號」,因港聯可能透過會計人員向馮永業提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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