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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警車掌摑男子罪成囚3個月不服上訴 律政司:明顯使用非法武力 (14:55)

47歲時任警長涉於3年前在警車內掌摑一名父親為退休警的男子的面頰3下,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3個月。警長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2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認為,為防止男子傷害自己及同車警員,警長使用的武力合法、合理。律政司一方則表示,警長對已被鎖上手扣、沒有即時危害的男子掌摑,明顯是使用非法武力。

法官押後頒布裁決。上訴人黃明偉(47歲)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土瓜灣道與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男子李文瀚。今年7月底他被裁定罪成,即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上訴方一方表示,事主李文瀚的證供不盡不實,他初時聲稱被拳打右眼,其後又改口稱被掌摑左眼,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其證供。上訴方又稱,事主曾在上警車前襲警,在車內又突然站起身,相當具威脅性,為防止他用頭撞椅背或用腳襲擊車上警員,警長使用的武力合法。

律政司一方則稱,不論是掌摑或拳打,警長也是用右手打事主面部,說法與片段相符。針對武力的合理性,律政司一方指出,事主當時已鎖上手扣,沒有構成即時危害,警長明顯使用非法武力;案發時警長一邊掌摑一邊以粗口辱罵事主,顯然是發泄情緒,若要制服被告,只要將他按住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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