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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執勤乘升降機墜𨋢傷頸背索償480萬 官批誇大證供裁獲賠24萬元 (19:36)

一名消防員8年前在深水埗一大廈執勤時,升降機由2樓突然墜落至槽底,令其頸、背受傷,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電梯公司,索償約480萬元。高等法院今(25日)頒下判辭,裁定消防員只可獲約24萬元賠償,另得部分訟費。

原告為已退休的消防隊目祁德恩(56歲),被告為金椽樓業主立案法團及振明電梯有限公司。

法官楊家雄在判辭指出,原告就升降機急降的證供有多處誇大,亦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相符,例如原告在庭上表示升降機驟降時間約為2至3秒,惟從片段可見升降機實質驟降時間為約15秒,認為原告必定知道驟降時間愈短,事件嚴重程度愈大,才誇大其詞,故裁定原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楊官續表示,原告在意外中所受的衝擊輕微,事後其頸背軟組織受傷可於兩個月至最多半年內康復;若真如原告所稱,他事後一直近乎停止所有體育活動,「100%是因他的脊柱早已退化」。楊官又指出,原告沒有永久心理創傷,其泌尿問題亦不見得與意外有關,遂判原告只可就意外受傷、病假時未能領取的津貼及部分醫藥費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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