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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及《禁蒙面法》被裁合憲 民主派終極上訴 形容《緊急法》為「不受限制的核能」 (16:50)

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以及《禁蒙面法》部分合憲。提出司法覆核的24名民主派和社民連梁國雄,以及律政司早前分別獲准就裁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24日)開庭聆訊。民主派一方陳辭,形容本港《緊急法》為「導彈發射器」,而按其訂立的規例為「導彈」,有着「不受限制的核能」,可在任何情況下「發射」。

代表24名民主派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質疑《緊急法》的合憲性,認為當中沒有足夠限制行政機關引用時的權力,令政府可用以叫停保釋、人身保護令、有陪審團的審訊,甚至制定刑責高至終身監禁的罪行等;《緊急法》亦沒有清晰定義何為「危害公安的情況」、限制措施的生效時間及生效期,令市民難以得知何時有該些情況出現及完結。

李志喜續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使用《緊急法》時基於保密原則,制定條例過程如身處「黑箱環境」,亦直接跨過立法機關實行條例,導致公眾聲音遭忽略,引來實質問題及危機。她舉例稱,如較早前政府引用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臨時禁止堂食時,許多地盤工人難以到就近的茶餐廳吃飯,要花長時間排隊等外賣,以及蹲在公園、公廁等地方進食。

另一代表民主派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出,現時法例規限情況過於一刀切,不可能稱原本正戴口罩參與合法遊行集會的市民,因市民自行改道等原因、令集會演變成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後,便因身處該集結時戴口罩而犯法。

首席法官馬道立問及如集會演變成非法集結時,警方舉旗稱那一刻所有人要除口罩,做法是否可行,陳文敏稱應由警方命令及給予時間集結的人疏散,若在一段時間後有人仍不肯離開或除口罩,才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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