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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呂智恆涉阻食環清理連儂牆脫罪兼得訟費 官:控方靠不光彩證據檢控令司法蒙污 (12:40)

食環署工人去年11月在港鐵粉嶺站對出的天橋清理,社工呂智恆被指阻礙一名食環署督察清理,今(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不成立,兼得訟費。裁判官陳炳宙表示,事主當時身穿便服,沒有出示委任證,是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身分,令被告進入圈套,批評控方依賴不光彩的證據將被告定罪,「濫用司法程序,令司法蒙上污點」。

呂智恆(38歲)原被控於去年11月23日在粉嶺港鐵站的天橋上,阻礙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公務。

陳官裁決指出,麥慶安作供時聲稱已交代身分及行動詳情,但片段顯示被告多次追問麥慶安的身分,麥慶安拒絕作答,一直走來走去迴避被告,認為其作供不可信。

陳官稱,麥慶安當時身穿便服,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但他沒有這樣做,顯然是故意隱瞞公職人員的身分,誤導被告他只是食環署的外判人員。陳官認為,這種誤解已成為被告的合理抗辯理由,加上案發時清理行動仍未開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阻礙,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陳官批評,麥慶安的行為嚴重不恰當,但控方卻依賴其證供,做法有違公義,直斥控方「依賴啲咁唔光彩嘅證據將被告定罪,是濫用司法程序,令司法蒙上污點」。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但陳官認為控方是次起訴的決定不合理,最終批出訟費。

食環署回覆表示會研究判辭,以作出適當跟進;律政司則稱,會檢視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又重申檢控人員進行所有檢控工作時,均嚴格按照法律和《檢控守則》下的指引謹慎行事,並以獨立、專業、公平公正的態度嚴格依法處理相關檢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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