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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保暴動罪、游泳教練縱火罪同判監3年 學生刑毁囚27個月 官:年紀輕不成減刑理由 (18:55)

2016年旺角大衝突,年輕酒保及學生當日分別參與事件,損壞行人路和標誌杆,兩人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及兩項刑事損壞罪。另有一名32歲游泳教練燒毁一幅橫額,受審後被裁定一項縱火罪成,3人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6個月不等。

3名男被告依次為報稱酒保譚百熙(2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32歲)和學生王國斌(24歲)。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須以阻嚇性刑罰,向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事件再出現,否則社會須付上沉重代價。

練官稱,首被告當日與另外約20人用磚頭等雜物攻擊警方,亦有協助其他在場的人犯案,是公開地向執法者及社會秩序挑釁;即使被告年輕,案發時僅18歲,但其行為對社會的損害與其他成年人違法者無異,因此除認罪外,年紀等其他因素不成減刑理由,就首被告的一項暴動罪判即時監禁36個月。

至於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練官表示他們分別用火燒橫額、破壞路牌和行人路,成本價不高,但兩人破壞的不止是價值不高的死物,而是整個社會的互信及安寧;又稱兩人明顯為阻礙警方執法及製造混亂而犯案,認為不論兩人出發點如何高尚,用暴力將價值觀強加市民身上,對執法人員帶來困難,「行為與一般獨裁者無分別,用暴力震懾他人,他們口中的民主與他們反對對象的邏輯及手法一樣」,故就次被告的一項縱火罪判監36個月,另就第三被告的兩項刑事毁壞罪共判監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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