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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兩入稟人關注警方會否改善 (20:11)

高等法院今日(19日)裁定警方去年示威活動執法不展示警員編號有違《人權法》,入稟人之一、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失明的楊子俊接受本報查詢時,形容判決是「遲來的公義」,過去一年已很多「警暴」發生,「無法時光倒流」,但相信裁決對未來仍有意義。他說,裁決證明非個別警員行為有問題,而是制度出現問題,且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令市民尋求公義,期望政府與警方對裁決會有善意回應,並改善現行機制。

另一入稟人、去年8月4日在將軍澳散步時遭警棍打至頭破血流的陳恭信表示,對裁決感到喜出望外及欣慰,證明警方一直做錯,他批評警方在反修例運動默許警員不展示編號,令不少警員以為可為所欲為及濫權沒後果。他慨嘆裁決已「遲來」,當初入稟是「希望阻止警暴蔓延」,但法庭程序需時,過去一年很多「警暴」,「如果判決早些,會少一些警暴受害人」。他亦質疑警方往後是否會真正改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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