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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官:行動呼號非個人獨有 執勤須展獨特標誌 (16:30)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高等法院今(19日)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辭,指出當警隊部署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有需要展示某種形式,同時具獨特性的標誌,以讓事主有效針對警方的不當對待作出投訴,以及展開法律行動,當中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

周家明指出,相關標誌不一定為警方的警員編號(UI編號),但有關標誌必須獨立於每一名警員,以及置於顯眼的位置,讓事主和目擊證人有合理機會辨認出個別警員。周家明說,識別警員的機制不應只由警方內部程序執行,否則事主將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受警方擺佈,由警方決定是否對個別警員作出法律或紀律處分。

至於速龍和防暴警員分別展示「Alpha ID」和行動呼號作識別,周家明形容有關編號非警員個人獨有,有警員甚至拒絕展示,或用物件遮擋,又形容速龍警員的「Alpha ID」只在頭盔後方展示,增加有效辨認個別警員的難度,案中亦沒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

就警方擔心遭受起底風險,周家明表明完全明白有關顧慮,但上述顧慮不應凌駕調查警員涉違反《人權法》的制度,而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亦不會直接導致被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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