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31日萬聖夜,網民號召於中環舉行「面具夜」,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24歲餐飲接待員當日在示威者前排投擲麻布袋到路邊,今年6月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上訴,聆訊今日(19日)展開。上訴庭3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潘敏琦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誤,刑期明顯過輕,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押後頒布裁
決理由。答辯人鍾嘉豪(24歲)報稱酒店餐飲接待員,今年6月他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即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連同他人非法集結,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一方指出,答辯人案發時拋擲麻包袋的行為,帶有鼓動性,容易令人效法,加上案發現場人數眾多,在場警力不足,裁判官原審時稱非法集結「溫和」,實屬錯誤。法官潘敏琦看畢現場片段後亦稱,案發現場多人與警對峙,屬「激烈行為」,有「一觸即發」的風險。
惟答辯方反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案發時種種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有懲罰性,不算輕判,此外答辯人已在公共設施髹油8小時。
上訴庭表示,原審判刑過輕,按案件的嚴重性,即時入獄乃唯一合適判刑選擇,故將判刑起點改為6個月,認罪後減刑至4個月,念及答辯人已履行8小時社服令,再減刑1個月,終判他入獄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