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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速龍不展示警員編號 高院裁定違反《人權法》 (10:44)

防暴和速龍小隊警員多次在反修例示威中不展示警員編號,7名市民和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覆核有關做法,認為做法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公眾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19日)頒下判辭,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包括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11月23日報道:大律師公會投訴《大公報》報道接近藐視法庭 去信鄭若驊籲跟進捍衛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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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3條。周官另裁定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均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以及下令警務處長一方支付八成訟費予部分申請人。

楊子俊在facebook專頁回應指出,律師稱裁決內容較為複雜;若以訟費計算,他贏了八成,最重要的是警方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監警會機制未能有效調查警察投訴。他又感謝所有為此案付出的律師和朋友,又稱需要把電話放到鐵餅盒內的會議,至今難忘。

他又說,警方和律政司會否在28天內提出上訴,仍待觀察;公義與否,言之尚早;但反修例運動的司法案件眾多,這僅是小勝一仗,五大訴求中的「撤銷示威者控罪」,至今尚未實現,他希望市民繼續關注和支持面對審判、身陷冤獄的示威者。

申請人為「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去年6月12日右眼中槍的教師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青年新政梁頌恆、「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以及香港記者協會,分別以5案提覆核。答辯人為警務處長。

申請方早前指出,警方去年修改《警察通例》,暫時豁免警員展示警員編號的規定,質疑警方為何改變有關規定,令公眾難以辨識個別警員,增加投訴警員不當行為的難度。答辯方則反駁,警員執勤時置身危險中,「起底」威脅屬近期考慮之一,行動呼號亦比警員編號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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