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旺角大衝突暴動罪成的28歲青年,去年獲准在監管令下釋放,入住懲教署中途宿舍,但在11月示威中,有3天被指沒按時返回,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今(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許肇強批評監管被告的懲教主任作供不合情理,相信被告有可能受到社會運動影響才未能按時返回宿舍,認為他有合理辯解。
被告吳挺愷(28歲),原被控去年11月11、13和1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去年5月20日發出的監管令條件,即必須入住百勤樓。
許官裁決時批評,監管被告的懲教主任李志華的作供不盡不實,當李志華被問到當時是否有社會事件,多區有堵路,他回答說不太清楚,許官稱他並非不問世事的人,當時運動愈演愈烈,媒體廣泛報道,「市民點會唔知」,直指他所言難以置信。
針對被告辯稱因外面危險而未能按時返回宿舍,選擇留在安全地方,許官表示,11月是社會運動最熾熱時期,既有西灣河開槍事件、大三罷,亦發生幾間大學的事件,造成交通停頓,他認為被告的解釋可構成合理辯解,加上當時被告的監管令尚餘不足10天,「點會喺尾聲先前功盡廢?」,裁定他三罪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