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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Uber司機認非法載客取酬 罰款2000至4000元 (14:05)

24名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Uber司機,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但今年9月被駁回。因相同罪名被起訴的23名Uber司機,有關案件因等待上訴結果而押後至今,各人今(1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載客取酬,各被判罰款2000至4000元不等。

23名被告為黃思明、王志豪、蘇劍雄、馮懷杰、梁褀明、梁浩維、何華光、鄒昌余、梁耀德、嚴發、鍾兆文、潘耀安、陳正偉、唐浩暢、關志鵬、蔡子俊、張浩鍇、方耀基、林建輝、古浩霖、袁達麟、李燕珊及陳子豪,他們分別被控於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把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或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

案情指出,有人在乘搭Uber後,拍下車輛的照片,並連同程式內的交易記錄到警署報案。據了解,報案人大部分為一般市民。

終院早前判辭指出,即使Uber營運方式是在法例制定後才出現,但上訴司機在無牌下容許陌生乘客乘車,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控罪便已成立。但終院強調,有關的召車服務是否可以在港營運是關乎運輸政策,並非法律問題,法庭無權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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