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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內地法律學者田飛龍:支聯會涉違本地法律也違國安法 (21:56)

【21:56更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商報》撰文,直指香港支聯會「既違反本地多部法律,也違反國安法」。他促請當局先行「啟動並窮盡本地法律資源加以檢控和懲治」,又稱在本地法律無法有效懲治的條件下,可以啟動國安法的程序。

田飛龍被視為內地「新護法」,大力支持訂立《港區國安法》。他的文章指出,支聯會提出「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等「五大綱領」,不屬於「港獨」組織,屬於政治顛覆性組織,是一個以「愛國民主」為名義,「以香港為基地、勾結外部勢力的顏色革命組織」。

田飛龍指控支聯會涉觸犯多項法例,包括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和煽動意圖罪、《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以及《社團條例》,稱保安局長可禁止其運作。

他在文章中提到國安法層面的違法性,指控支聯會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有接受外部勢力捐贈和資助,以及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又稱它籌辦「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是煽動對中央政府的仇恨情緒,但文章暫未提出實證。他稱支聯會維持「五大綱領」不變,有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他說,可依據《港區國安法》對支聯會在該法生效後繼續從事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精準的調查、檢控和懲治。

傅華伶:和平合法表達不能構成顛覆罪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回應本報查詢稱,要構成國安法的犯罪,必須有犯罪行為,「和平、合法的表達並不能構成顛覆罪」。他指出,顛覆國家罪必須有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要建基於非法集結、非法遊行等另一個犯罪基礎之上。

傅華伶又稱,「顏色革命」並非法律概念或罪名,「顏色革命」可能包括合法行為、非法或暴力行為,當中只有非法、暴力的「顏色革命」行為,才可能構成顛覆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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