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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汽油彈輕度智障男上訴得直獲釋 官:續服刑將破壞其更生 (16:45)

有輕度智障的男子早前涉攜帶通渠水及罐裝石油氣被捕,後稱打算模仿示威者製作「汽油彈」,還押逾4個月後於今年6月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獄8個月。他後來向高院申請上訴得直,主審法官李運騰今日(13日)頒下判決理由,稱「假若此刻要上訴人繼續服刑,勢將破壞他為更生而作出的努力」,酌情減刑一個月,令上訴人即時獲釋。

上訴人李啟發(人稱「發仔」)(32歲)智力猶如11至12歲男生,他早前承認今年1月22日在屯門輕鐵河田站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枚汽油彈及一支激光筆。根據案情,案中汽油彈實為一個以通渠水及石油氣罐綁在一起的裝置。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原審判刑時表示,李啟發只屬輕度智障,並非減刑理由。

法官李運騰在判辭中指出,雖然上訴人的輕度智障與他犯罪沒有因果關係,但同意他的智障程度足以影響他判斷力,以致他未能如常人般理解錯誤行為的後果及嚴重性。李官直言,「若單純着眼於罪行及案情的嚴重性,而抹殺智障作為量刑考慮」並不妥當;即使是更嚴重案件,上訴法院也會因被告是智障人士,給予較寬大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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