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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僱主若無理解僱染疫外傭 或違《僱傭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0:00)

政府今日(3日)提醒僱主切勿解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或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以及在新冠病毒疫情下仍應繼續遵守《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勞工處發言人提醒,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如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如僱主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或會違反合約。

發言人稱,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或從新冠病毒康復而給予外傭較差待遇,如解僱外傭,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建議僱主在外傭康復後安排履新或復工,與外傭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發言人說,在《僱傭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發言人續說,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受僱期間,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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