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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暴動案 7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附判決書】 (10:17)

去年8月31日港島衝突中,8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一案,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則繼續受審,案件今日(10月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所有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另第四被告龔梓舜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數十聲援者歡送被告及律師

宣判後,多人拍掌歡呼,有被告喜極而泣,隨即走出犯人欄與律師及親友相擁。散庭後,數十名聲援者在庭外歡送各被告和律師團隊,高叫「多謝律師」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的口號。

7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3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龔梓舜(22歲)、簡家康(18歲)、莫嘉晴(23歲)以及梁雁彬(24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梓舜另涉管有伸縮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沈小民認為,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衣著、裝束、逃跑及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而推斷他們參與暴動,這樣的證據有兩個可能性,一是被告與較早前發生暴動有關,二是他們剛剛到場就被捕。

官:不應把穿黑衣者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沈官認為,警方採取驅散一刻,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已結束,被告不可能與那些人集結起來。即使控方要求法庭考慮眾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做了什麼,強調被告僅是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即使被告逃跑,亦可以有其他清白原因,例如應警方警告離開,或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並非一定源於畏罪。

沈官指出,法庭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因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形容這做法有其危險性。

就眾被告佩戴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沈官表示「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又稱被告有可能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防護裝備「無可厚非」。

官: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沈官總結,控方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前的作為,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的罪名不成立。

就第四被告的藏武罪,由於警長的證供與片段不符,不能被法庭倚賴,加上控方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故控罪不成立。

控方此前在開案陳辭指稱,當晚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有大批人集結堵路,有人築起巨型路障燃燒,有人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而案中7名被告出現在該暴動現場,身穿黑衣並戴上頭盔、面罩,於逃跑時被捕。控方稱,根據各被告的衣著及裝備,以及逃走的舉動,足以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

案件判決書: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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