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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向警擲水樽罪成 官:現場找不到水樽非疑點 (14:30)

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其間15歲少年涉向警察防線擲水樽,他否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彭亮廷信納警員證供,稱警員事後找不到涉事水樽並非疑點,不會令其證供變得不可信,下令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等共5份報告,被告還押至下月20日判刑。

現年16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他今在父親陪同下出庭。

彭官裁決指出,該案只涉及拘捕被告的警署警長證供,他認為警長作供清晰、自然、沒有遲疑,能清楚辨認出被告。對於警長事後在現場未能找到涉事水樽,彭官稱「有可能現場有人故意收起,或被人有意無意踢到遠處」,認為其證供不會因找不到水樽而變得不可信,相信事件就如警長所說,被告投擲了水樽,懷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求情稱,被告就讀英文中學,校長稱他有禮、善良,關心社會。辯方又呈上父親的求情信,惟彭官發現父親在信中說「兒子當日誤闖危險路段,一時受驚找不到回家路線才被捕」,質疑「咁咪即係冇悔意?爸爸都覺得佢做得啱晒?」,稱被告的行為挑戰法治,會考慮拘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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