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食環署監管外判街道潔淨服務外判商的「扣分制」及「失責通知書」,未能發揮阻嚇作用。公署指出,食環署自2019年4月採用新招標機制後,至今年3月共批出14份街道清潔服務合約,各合約承辦商的「過往服務表現」評分只有0至3分(7.5分最高),建議食環署研究糾正外判服務欠佳的情況,其中可考慮將「服務欠佳」納入「扣分制」,並檢討扣減服務月費的機制。
申訴專員趙慧賢引述食環署指出,獲發「失責通知書」愈多的承辦商,「過往服務表現」評分會愈低,可能影響日後中標機會,惟報告發現過往表現零分的承辦商仍能中標,趙慧賢表示關注有關機制是否有效起監管作用。
報告又指出,去年平均每份服務合約價值約1億元,但需扣減服務月費的個案中,每份合約平均被扣款約8萬元。
公屋遊樂設施維修需逾半年 做法不理想
另外,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房屋署處理公共屋邨遊樂及健體設施的保養及維修時,有個案由房署職員發現至完成維修,需時超過半年;另有個別個案由房署職員發現設施損壞後,超過30日後才要求承辦商檢查,公署稱做法不理想。
報告發現,房署沒有為整套遊樂及健體設施保養及維修的每個程序設行動時限,只有部分設有行動時限。
趙慧賢建議,房署應為每個程序訂立合理行動時限,供職員跟進,以免可能有遺忘,又建議加強監察維修工程,考慮以電腦系統記錄發現設施損壞日期及完成日期等,以便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