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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青年踢警一腳認罪判感化一年 律政司申加刑獲批改囚30日 (12:00)

18歲文員於去年11月的「大三罷」行動,在將軍澳目睹警方追截示威者,其間用腳踢警長一下。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被判一年感化,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今(23日)向上訴庭申請加刑,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將量刑起點上調至監禁8星期,考慮認罪折扣等減刑因素後,改判被告入獄30日。

被告龔逸勤(18歲)早前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燈柱襲擊警長58151。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父親前年因病離世,母親則患腦瘤,需接受手術治療,被告同時需照顧患自閉和輕度智障的胞弟。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感化一年,寄語被告「唔好再令媽媽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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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一方表示,警方正當執行職務對社會是必須,亦有顯然易見的好處;襲警行為阻礙警方執法,罪行性質嚴重,一般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建議上訴庭改判被告較大阻嚇性質的刑罰,形容社會服務令某程度剝削一個人的自由,性質比感化令嚴重。

法官彭偉昌問,律政司是否接受社服令「唔係冇牙嘅東西」,「畀機會,最少都社服令呀,點會感化呀?」律政司一方表示同意,形容本案事主慶幸配戴保護裝備,沒因被告的行為受傷純屬幸運。

被告一方同意感化令的判刑過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考慮改判社服令,形容被告當時只是上班途中路過,亦非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彭官質疑法庭應否視所有示威者均身穿黑衣,「印象中未必完全係咁」。

彭官又引述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稱自己當日「在大型示威活動中因與警員發生衝突被捕……市民應以合法方式爭取訴求,而非暴力方式表達不滿」,質疑被告「同路過有啲分別」,「如果路過會寫段咁嘅嘢出嚟?」被告一方回應,被告並非示威者,當時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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