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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學生認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原判感化 律政司申覆核官索社服令報告 (17:15)

去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中,17歲男生在馬鞍山管有尖鐵枝、削尖行山杖及敲玻璃槌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今(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申請刑期覆核。裁判官溫紹明最終批出覆核,認為社會服務令是較平衡的判刑,下令先索取報告,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

被告為學生呂皓翹承認於去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以及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打破玻璃用的槌子。

律政司一方表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不應側重個人的更生;又指被告曾參與堵路等相關活動,顯示他有錯誤觀念須糾正,而家庭的監督及協助有限,感化令不足以協助他更生。

被告的代表律師則認為法庭沒有輕判,刑罰相稱,而控罪未嚴重至必須判處拘禁式刑罰。

溫官聽取雙方陳辭後,同意感化令未必是足夠的判刑,但考慮到被告沒有實際使用涉案物品,亦沒有對人或財產造成傷害,加上被告現已升讀了大學,重新出發,即使感化令的判刑過輕,都不一定要考慮拘禁式刑罰,認為社會服務令是較平衡更生、懲罰及阻嚇力的判刑,最終下令先為被告索取報告再作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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