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童於去年11月2日旺角警民衝突中,被搜出士巴拿及雷射筆,他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今(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求情稱,有年長朋友帶被告參與示威,被告因感到「好型」才攜帶涉案裝備,以為會得到同輩認同,事後已感到相當後悔。裁判官彭亮廷押後案件至明日(16日)判刑。
13歲男童被指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西洋菜街攜有一把扳手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患有專注力失調及讀寫障礙,是次犯案源於認識了一名年長朋友,該名朋友帶他參與示威,被告覺得攜帶涉案裝備「好型」,希望藉此獲得朋輩認同。辯方強調被告僅屬跟隨角色,事後已對所為感到後悔,亦已與涉事朋友斷絕來往,冀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頒布照顧及保護兒童令。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就相關案例的判辭,表示年紀並非唯一考慮因素,又稱法庭不一定要採納感化官建議。辯方回應指出,被告已還押三星期,相信已達阻嚇之效,加上被告有家人支持,亦承諾未來會用功讀書,珍惜家人,做令父母引以為傲的兒子,希望法庭接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