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7日「九龍大遊行」期間,曾任警員的六旬的士司機涉將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之後涉腳踢警員兩下。司機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共兩罪成立,今(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及停牌3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評被告對事件無悔意,且做事不顧後果,當時的行為只會令現場情況惡化。裁判官又引述報告指出,被告於1970年代任職警員,早年涉貪污案被判監。
被告張錦運(66歲)早前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共兩項罪名,但承認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標逾兩倍下駕駛汽車罪。
辯方求情指出,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對感化官態度隱晦,只因被告不願談及不快經歷。辯方強調被告非大奸大惡之徒,因為酒精影響及情緒不穩才犯案,又稱被告經常義務為長者派飯。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聽畢求情指出,被告有不同種類的案底,涉及盜竊、賭博及意外後不顧而去等,法庭曾判被告罰款、緩刑及監禁,卻沒有顯著效果。鄭官又稱,被告向感化官自言家庭關係良好,但他超過20年沒有和家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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