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萬聖夜,有市民在旺角聚集。至翌日(11月1日)凌晨,一名舞台設計師被警員截停,搜出士巴拿及摺刀等。案件早前開審,被告今(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兼獲批訟費。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作供警員表示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及堵路行為,加上被告被截查時已交代自己從事舞台工作,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張天雁表示,辯方不爭議被告張子軒(27歲)在案發時間管有涉案物品,重點在於法庭是否肯定他有意用作非法用途。張官綜合證供稱,作供警員余展宏稱與被告同行的人曾揮動美國國旗,但現場不見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凌晨時分在旺角街頭被截停,惟該處與旺角警署相距近800米,在警署外聚集的人群亦已經散去。
張官強調,涉案物品本身不是非法用具,控方需依賴環境證供說服法庭。張官又說,警員在庭上供稱截查被告時沒有作警誡,是因為「無需要」,故此法庭可推斷警員當刻沒有懷疑被告干犯罪行,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出,被告去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12至14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一把士巴拿、一把摺刀和兩把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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