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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灣仔涉暴動 質疑控方舉證遠不足證明參與暴動 案件10.31裁決 (17:45)

去年8月31日港島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其餘7人的審訊繼續。辯方今(9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辭,均指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在場的人集結在一起,做出暴動罪的訂明行為。法官沈小民聽畢雙方陳辭,押後案件至10月31日裁決。

7名被告同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代表首被告余德穎的大律師黃瑞紅表示,僅出現在暴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暴動,控方憑服飾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說法亦沒有案例支持。次被告賴姵岐的代表大律師藍凱欣稱,控方只有制服過程的證供,「得8秒證據,遠遠不足夠證明參與暴動」。

大律師曾藹琪指出,第六被告簡家康在現場逗留多久、與何人集結,一概沒有證供,而他身上只有防護裝備,「係當時嘅社會環境,圍觀嘅人都會有」。就控方指稱被告的逃跑行為顯示他們參與暴動,代表第七被告莫嘉晴及第八被告梁雁彬的大律師李國威反駁稱「響應警方呼籲離開就係逃走?好荒謬」,形容兩人僅在不適當的時間出現在不適當的地方。

第三被告鍾嘉能被指曾身處傘陣及大型路障,由警員事後在新聞片段中作衣物比對認出被告,但其代表大律師王國豪指稱片段質素差劣,根本看不清楚片段中人的衣物,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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