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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灣仔涉暴動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實質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18:20)

去年8月31日港島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其餘7人的審訊繼續,控辯雙方今(8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辭。控方重申毋須證明各被告作出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單憑衣著、裝備及被捕地點已足夠證明參與暴動,指出各被告的出現並非巧合,是「有備而來,對抗警察」。

7名被告同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大律師張錦榮陳辭指出,就暴動罪的法律原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實際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要現場有非法集結,有集結的人開始破壞社會安寧,其他集結的人即屬參與暴動。

張錦榮續指出,現場的人叫囂、敲打雜物、阻礙交通,已屬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展示決心,挑戰執法者」;就本案證供而言,各被告身穿黑衣、黑褲,戴上頭盔、面罩,憑衣著及裝備及在逃跑時被捕,足以證明各被告是非法集結的一分子,有共同目的,對暴動作出鼓勵。

張錦榮表示,各被告刻意遮蓋自己,質疑「呢啲係咪一啲無辜市民,只係咁啱得咁橋喺到?」他又稱:「佢哋好多機會走,點解警察叫極都唔走?」他直指被告「有備而來,對抗警察」。聆訊下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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